“葛优躺”肖像权诉讼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艺龙网赔葛优7.5万,对此你怎么看?
导语:葛大爷维权正当,艺龙网应该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演员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后艺龙网公司于同年8月18日删除了上述微博。2016年12月7日,艺龙网公司未经葛优审核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葛优认为该致歉信中艺龙网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就此作出的致歉实为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其致歉没有诚意。
首先侵犯肖像权,可能生活中的各位碰到的不多,因为我们作为非公众人物如果能被商家作为宣传的一个主体,高兴还来不及呢,故而对这方面的维权意识并不足,但是客观事实上,肖像权本身是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之一,如果商家确实未经本人同意将本人肖像作为商业宣传目的的话,那么自然是侵害了肖像权。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通过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如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表现形式主要为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形式,而本案中艺龙网是将葛大爷的肖像发布在微博之中,借以宣传其公司的项目,本质上未经葛大爷同意而且也确实用于营利为目的,故而笔者认为艺龙网被判罚,不怨。
其次,艺龙网作为知名公司,应当从该事件中反思自己的公司法律风险的管控缺口问题,因为这样的事情背后必然反映出艺龙网法律意识的淡薄,否则应该也不至于诉之法院。
首先,恭喜“葛大爷”胜诉,通过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葛优躺”,是葛优在《我爱我家》中“二混子”的颓废形象。是最经典的懒散形象,“葛优躺”也一度成为互联网热词,
其实明星的各种表情包在网上已经是泛滥成灾,大家已经见怪不怪,比如耳熟能详的“尔康”表情包,对此很多明星虽然不情愿,大多也无可奈何,听之任之。当然也有向葛优这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
我们普通人,使用表情包,因为不涉及商业利息问题,所以不会涉及到肖像权侵权。但我们要注意不要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这可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因此要多注意名誉权侵权或者隐私权侵权问题。
艺龙网作为知名公司,法律意识的淡薄,侵权他人肖像权,用以公司宣传,赚取收益,受到法律的惩罚是咎由自取。不过区区7万元,对于艺龙网乃九牛一毛,借此机会出了名,甚至还可以炒作一番,这也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名誉权、肖像权等现象屡禁不绝的原因之一。个人观点,欢迎在评论中进行交流,喜欢就点个赞,加个关注,谢谢!
这个应该庆祝一下,这是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重大举措。我认为是中国知识产权受到保护向前又迈了一步。像我们电影产业这几年飞速发展其中很大原因就是我们加强了对盗版的打击力度,才催生出了这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想在网上看盗版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互联网免费午餐到头了。😂😂😂)
从这件事情告诉我们,任何东西在使用的时候都必须要注意是否有版权的问题?我们自己应该建立版权意识,那我们也应该注意使用材料的时候别人的版权的问题。现在我在想我写自媒体文章,文章是我原创的,图片有些是网络的,虽然我也注上图片来自网络,会不会也有这些问题?想想有点怕怕的。
当然我还是很支持产权的保护。因为我现在自从做了自媒体之后,对这方面是深有感触。
我在今日头条里面的名字叫 知常容 ,是几十万自媒体写作者中的最普通的一员,我重点的写的是三国志方面的文章,我却深深感受到被拷贝的痛苦,我的文章写好了之后,我记得最快的速度是20分钟,就被人原封不动的发到了另一个平台上面去。等我通过搜索去发现的时候,已经是很久以后。
当时我是很彷徨,不知道该怎么做,后来我看到有一个原创保护申请提交,但是没有用,十几天后系统告诉我维权失败。没有办法,我只能一个一个的发邮件给那些平台让他们把盗我文章的内容撤下来。但是有一些平台会理会我,有一些压根不理会我。所以现在我写文章的积极性也不高了,因为我写完他们就盗走,等于说我帮他们打工。这也许是一种悲哀吧。😂😂😄😃
来着逛逛,顺便说一下想法,看到各路大神在此科普肖像权名誉权的相关知识,我放下了将要点击删除键的手,差一点就要与我心爱的表情包分别了。对于这件事怎么看?作为普通观众自然是看热闹喽,在我印象中这应该是第一个表情包侵害权益的事件(可能是我孤陋寡闻不知道其他的,勿怪勿怪),原本以为会对肖像权之类的权益产生冲击,但在各位法家大大的解释下,我发现自己想多了。
事情经过;
只要提到“葛优躺”,大家脑海中立马就能浮现出著名影星葛优饰演的《我爱我家》中“二混子”的颓废模样。“葛优躺”也一度成为互联网上暴热词汇。很多人借此将该影视形象制作成各种表情包,并配上各种文字加以修饰,比如“颓废到忧伤”、“生无可恋等”。
所有这些集中成一点就是“葛优躺”已经成为颓废的代名词。 显然,这是葛优不曾预料到的,更是他并不喜闻乐见的,负面形象的高帽盖得太重,对艺人本身并无益处。
于是,2016年12月,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因为该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葛优躺”表情包作为配图。最后法院认定该公司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判决该公司向葛优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费7万余元。 为何仅仅使用了一下“葛优躺”的图片竟被索赔7万元?
因为这其中的肖像权价值远超你的想象。
首先,肖像权是什么?
每个人的肖像都是独一无二的。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享有的一种法定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肖像权,也不得损毁、玷污他人肖像权。
肖像包括自然人本身的照片、绘画、动画等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或者空间的动画影像展示的自然人本身的形象的再现。该形象再现的过程中,自然人本身享有该肖像的制作专有权,比如允许专门人员为自己拍照、绘画、摄像等;同时也享有对该肖像的专有使用权,比如不允许任何人非经本人同意使用本人的照片,或者允许照相馆在支付一定费用后悬挂本人照片作为展示等。
其次,关于肖像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